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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太伏中学事件 赵鑫死亡案件真相大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4-12 13:10:32  阅读:8330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蓝雨
四川泸州太伏中学事件,赵鑫死亡案件真相大白。喧嚣一时的四川泸州太伏中学事件,在官方通报调查结果之后,总算是尘埃落定了,经证实,四川泸州太伏中学赵鑫的死亡案件,无校园暴力证据,确实是坠落死亡,这一点毋庸置疑,至此,赵鑫同学的死亡案件,也总算是真相大白了!

赵某死亡事件发生后,当日,泸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4月2日,泸州市公安局成立了以分管案侦副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4月3日,四川省公安厅也指派刑事技术人员赶赴泸州进行技术支持和工作指导。

通过对报案人、学校领导、老师、死者同学、寝室周围居民等140余人进行调查走访,调取学校相关管理规定、2015年以来的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资料以及派出所2015年以来的涉校警情信息等。

经查,死者赵某,男,14岁,就读于泸县太伏镇太伏中学八年级(初二)。父母已离婚,赵某由父亲抚养。离婚后,赵某父亲一直在外务工,赵某由其爷爷奶奶在家照料。赵某从初一开始读住校,在校住校读书期间,每周五下午回家,周一早上返回学校,其爷爷每周给其100元左右的生活费,其学习和生活主要是其67岁的爷爷和62岁的奶奶照顾。

公安局长何绍明介绍,今年3月27日晚自习后,赵某、小蒋和小王三人违反校纪正准备翻墙出去买东西(零食)被学校管理人员发现,次日通知了三名学生家长到校交换情况,要求三名学生写了保证书。此前,赵某还曾有不遵守课堂纪律等轻微违反校规校纪的问题。

同寝室人员小王证实,3月27日晚发生翻墙问题后,28日上午赵某的爷爷奶奶被通知到校,感觉到赵某的情绪明显低落,并向小王透露:其翻墙出校的事情被其父亲知道后,赵的父亲很冒火,表示每周要少拿10元的生活费。同时,原来准备同意到学校外面租房住的事情,其父亲也明确表示初中期间不可能了。

根据对生活老师、寝室楼5楼楼长以及同寝室人员、同班同学等人调查证实:2017年3月28日,死者赵某身患感冒,之后几天自己坚持不吃药,导致病情逐渐加重,31日病情表现为乏力、耳鸣、胸闷、发烧、晚上说胡话等。

根据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德育处老师以及同学等进行调查,反映出赵某在校期间平时有点“小调皮”,具体表现在课间爱“疯”(打闹)、近期上课不听讲、学习不努力,逆反心理较强。在校期间与同学关系较好,特别是与同班同学小王、小蒋、小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的关系密切。

赵某学习成绩在初一时排名班上20至30名之间,初二以后名次突然下降到40名以后,班主任问其成绩下降原因,赵某不愿意讲,但其班主任问是不是家庭原因时,赵某就红着眼要哭的样子,不说话表示默认。曾经还流露出自己读不进去,不想读书了。

赵某在校读书期间,每周五晚上回家,周一早上返校。据其同学小林反映赵某的爷爷每周给其100元左右的生活费,今年春季开学时,其父亲给他打一千元在卡上,用于其购置学习生活用品。但其在平时生活中有花钱大手大脚现象,一周的生活费经常到周三左右就花光了,之后便给同学借,但第二周就及时归还。调查反映出赵某与小王、田某三人关系较好,三人经常请假出校吃饭。

31日早上6点50分,赵某起床和同学小王、小蒋等人一起去上早自习,下早自习后,赵某、小王、小蒋三人没吃早饭,一起去打乒乓球,之后回到教室上课。

中午放学后,三人一起在食堂吃中午饭。下午赵某去上课期间,对同学小林说他头晕、耳鸣、身体不舒服,小林摸其头部发现赵某有点发烧。下午放学后,三人一起回寝室吃零食,没到食堂吃饭,后返回教室上晚自习。

在晚自习期间,据赵某的同班同学劳动委员李某反映,3月31日晚自习前李某帮赵某拿网购包裹后,把包裹带到教室的时候,见赵某一个人趴在自己的位置上,在递包裹给赵某时,感觉他精神不好,之后李某还开玩笑说“今天赵某蔫了,嗨不起来了”,赵某一直趴在自己的位置上没反应。

晚上9点10分下晚自习后,赵某与同学一起回到寝室,在与同寝室同学姚某聊天时,对姚某说:自己的父亲有点凶,很暴力,怕这次翻墙出校园的事要挨打,心里很害怕。

10点钟熄灯睡觉后,大约晚上11时左右,赵某突然从床上坐起来大喊:“你不要打我......”等胡话,因为赵某说胡话,惊醒了全室的另外8名同学,也引来了生活老师和楼长,问其什么原因时,赵某说:“我做了噩梦,梦到我踢了小林一脚,他要找一两百个人打我。”经查并无此事。

生活老师和楼长等摸赵某的头部,发现赵某在发烧,叫赵某去看医生时,赵某不愿意。由于怕小王睡觉影响赵某,生活老师还喊小王去另外一张床与小林睡觉。

大约睡到凌晨一点过,赵某走到小林床前,用手将小林摇醒,嘴里叫的却是小王的名字,并拉小林的手去摸他自己的胸口,说心头紧得很。后来又说叫陪他上厕所,在小林准备起床陪他时,赵某就已经走进了厕所(厕所在寝室内),进去后直接将厕所门关好,小林听见拉厕所里的水桶来挡住门的声音,听声音赵某是小便,听他解完手后,听到有移桶开门出来的声音,之后小林就睡着了,后来的事情均不知晓。

在此期间(大约凌晨2至3点期间),生活老师再次进入寝室,询问赵某的病情,赵某说:“老师,这么晚了你都那么辛苦,你去睡吧,我没得事。”

通过调取学校德育处对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发现:从2015年至今(赵某2015年入该校念书),全校违反校纪校规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共46人。除其中因偷盗被处分1人外(2016年已毕业),其余是因违规带手机进校、不遵守课堂纪律、同学纠纷等轻微违规行为。通过随机调查同学152名,没有反映出向学生收取保护费的问题。

通过对2015年(赵某2015年入该校念书)以来太伏镇派出所接处警登记,以及对住校学生、部分学生家长等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校外闲杂人员对校内学生实施敲诈勒索、强行收取保护费、教唆犯罪等案事件。太伏镇派出所也未接到该校学生涉及此类案事件的报警及求助。

通过对学校管理制度的调查了解,该校住校生是属于封闭式管理,在正常上课期间,住校学生进出校门必须凭假条才能进出。同时,学生寝室只有住校学生进出,上课期间以及每晚10点钟熄灯后,进出寝室的楼梯间均为关锁状态,要进出寝室楼必须经生活老师同意才能开启进出,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寝室。

调查中,没有发现赵某有被欺凌的事情发生。同时,赵某及其家长也未向班主任和学校反映过被人欺凌的情况。

通过对学校班主任老师、校长等人调查证实:网上传出的所谓五个领导的儿子胁迫死者的事情根本不存在,造谣人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和依法处理。经了解,一方面查明该校校长和德育处主任的女儿(没有儿子)在该校念初一,与死者根本不认识。另一方面该校根本没有所谓县长、镇长、派出所长等领导的儿子在该校念书这一事实,并且当地派出所所长只有一个独生女儿,目前在大学读研,副所长也只有一个年龄才两岁的独生女儿。

此外,在群中称“派出所喊农民不要闹了,去派出所签字说学生是跳楼死的,每人就可领50元。”的造谣者黄某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审讯,黄某对其造谣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错误,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通过对现场勘验发现,在太伏中学男生寝室505室(赵某寝室,有住校学生9人)洗漱台及窗框外侧窗台,各发现有一枚不完整的新鲜鞋印,在三楼外水泥平台上发现鞋印一枚;在505室窗台和卫生间窗台表面发现有新鲜指印及指印擦划痕迹;在窗台对应的楼体外墙墙面发现有方向向下的多处新鲜擦划痕迹。从痕迹分析:符合1人脚踩洗漱台和窗台、用手攀附505室窗台及卫生间窗框坠落的特征。

死者尸体位于505室窗户外对应的水泥地面,尸体距墙最远端为268CM,呈右侧卧状,尸体耳朵、口角有血液流出,在口鼻处和邻近地面形成11*10平方厘米血泊;尸体旁有散落拖鞋一双,鞋底花纹类型、大小与505室洗漱台、窗框外侧、三楼外水泥平台鞋印同类(该寝室只有赵某的鞋印花纹一致)。

法医在对死者家属多次做工作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仅对死者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见死者口鼻耳腔有出血,身体体表有擦挫伤,多处关节有骨折和脱臼。尸表检验所见损伤符合高坠损伤特征,均为生前伤,未见其它损伤。

公安局长何绍明表示,需要提请注意或说明的是:从3月27日至31日短短的五天时间,在赵某身上发生了三件事,一是翻墙被抓,压力大;二是感冒发烧比较严重;三是31日晚赵某有行为和意识上的异常出现。

综上所述,网上谣传的以下几种情况完全可以排除:一是排除将死者打死后抛尸楼下;二是排除事发当周有人对赵某实施暴力威胁,并排除事发当晚在505宿舍内赵某与他人发生打斗、纠纷的事实;三是排除有人对赵某收取保护费的事实,更可以排除所谓有5名校霸因对赵某收取一万元保护费未果将其打死的事实;四是排除死者手脚被他人打断的事实。

调查组技术负责人、省公安厅刑侦局刑事技术处处长王庆红通报了尸体检验情况,2017年4月6日,经反复做死者赵某父母的工作,同意对赵某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从4月6日12时开始到19时30分结束,由四川省公安厅法医主检,市县公安局配合,泸州市检察院全程监督,死者父亲及死者父母邀请的专家证人和律师在场全程见证。

尸体尸斑位于颈项部及腰背部未受压部位,压之不褪色。尸体全身无开放性创口,无死后伤。

头面部未见损伤,鼻部、左侧耳道有血性液体,口唇黏膜、颊黏膜未见损伤,颈部未见损伤,颅骨无骨折。

左上肢背侧大面积皮下出血,左肘关节前侧见多条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其中一条横行,其余多条方向为由上至下纵行。左肱骨上段,肘关节,左侧尺骨,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外侧皮下出血。左侧6、7、8、9肋骨在腋后线处骨折,骨折断端刺入胸腔。

右肘关节前侧见多条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方向由右上至左下斜行。右股骨上段横行骨折,骨折断端错位明显。右足跟皮下出血,皮下出血对应深层结缔组织出血。

双侧胸腔大量积血,双肺严重挫伤,左肺下叶背侧见多处破口。腹腔大量积血,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肝脏、脾脏、肾脏破裂,胰腺挫碎。脊柱椎旁肌肉出血。

脑、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大体检验未见致命性疾病改变,并提取了胃内容物和相关组织、器官做进一步检验。

尸体检验基本结论:赵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外轻内重、暴力巨大的损伤特点,损伤均为高坠伤;无其他暴力加害形成的损伤;无死后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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