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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狱22年后判无罪申请赔偿3千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3-08 18:43:22  阅读:6116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范植伟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蒙冤入狱22年的福建男子许金龙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及各种申诉费用在内,共计989.6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此外,与他一起入狱的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三人也分别提出了700多万、700多万及98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许金龙说,法院已接收了他们的材料,目前在等法院立案通知。

  案件还要要追溯到1994年1月,福建 莆田市 忠门镇 前范村一独居老人在家中被杀,钱物遭劫,警方立为“忠门1?14凶杀案”,同镇联星村许金龙、蔡金森、许玉森、张美来4人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5年6月,莆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蔡金森死缓,许金龙等三人死刑。因不服判决,他们提出了上诉,1999年4月,福建高院终审维持对蔡金森死缓的判决,并改判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为死缓。

  此后,四个家庭不断的申诉,今年2月,福建高院再审此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他们四人无罪。这起存疑命案在发生22年后被平反,用许金龙的话说,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冤案造成的伤害,他更希望对当年办案的有关人员进行追责。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许金龙写道:“1995年6月我被判死刑,直到1999年4月才被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五年里的每一天我都是在恐惧和绝望中度过,每到重大节日,都会绝望地猜测,下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是不是自己。”

  许金龙说:“随时都可能会被执行死刑,这些年都带着手铐跟脚链,那可是在死亡线上赛跑,过节的时候都会拉出去枪毙,我都猜测下一个是不是我,偷偷地躲在被子里面哭。”

  许金龙提出的国家赔偿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他被累积羁押7991天,按照相应的标准计算是1936219.3元。第二部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此部分的申请金额是200万元,代理律师赵毅对此解释说:“他精神损害抚慰金他要的200万,现实中一般没有超过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85%的,建议他不要超过这个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93万),但是他说当时遭受的精神压力很大,当事人建议要200万。”

  剩余的596万元是赔偿请求人因申诉而产生的各项损失。比如因申诉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亲属的误工费以及民间借贷的利息,还有因冤狱对许金龙身体造成的伤害需要治疗。

  赵毅介绍,最主要的大项是对身体的治疗,他出来之后身体有一些后遗症,什么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积水、肾水泡、乙肝小三阳、胆结石还有一个腿基本是不能动的,膝盖那块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所以受伤,后续的(治疗)费用这个要的比较多一点。

  案件需要追溯到1994年1月,福建莆田市忠门镇前范村一独居老人在家中被杀,钱物遭劫,同镇联星村许金龙、蔡金森、许玉森、张美来4人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

  1995年6月,莆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蔡金森死缓,许金龙等三人死刑。他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999年4月,福建高院终审维持对蔡金森死缓的判决,并改判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为死缓。

  2016年2月,福建高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判认定许金龙等4人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因此宣告他们四人无罪。

  除许金龙之外,同案被冤的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三人近日也分别提出了700多万、700多万及98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许金龙说:“那些金额还不够我的青春损失费,我的青春能用钱来买的吗,人青春能拿得回来吗,拿不回来了。 ”

  在 “忠门1·14凶杀案”中,蔡金森是最早被警方确定有犯罪嫌疑的,之后他供出了包括许金龙在内的其他3个人。对此,蔡金森表示,对于许金龙等三人始终怀有愧意,因为当时是被逼无奈,被打得没办法了。那么,警方当时有没有对他刑讯逼供?当年制造这起四人冤案的司法部门又是否有人因此被追责呢?

  1994年1月莆田市忠门镇独居老人被劫杀一案中,蔡金森首先作出了有罪供述,并供出了包括许金龙在内的其他3个人,但蔡金森说,这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蔡金森:这个都是逼供的,当时那个环境就是打么,叫你承认。

  记者:当时为什么供出其他人?

  蔡金森:警方认为有四个嫌疑犯。

  在许金龙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首先指出存在错误的应该是当时的莆田县公安局,许金龙的无罪供述被认为是对抗审查,“在没有物证、人证,仅有其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莆田县公安局以抢劫罪对许金龙等四人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中的关键证人陈某所作证言上的指纹,后来经福建省检察院委托相关机构的认定,与陈某本人的指纹不符,也成为翻案的关键。

  赵毅介绍,陈某的笔录造假,有两份笔录,一份是他本人写的,一份笔记不是他的笔迹,指纹不是她的指纹。翻案主要靠陈某证人和其他不在场证明翻的。

  当时的莆田县人民检察院虽然曾要求补充侦查,但在莆田县公安局提交了一份解释说明后,仍以抢劫罪提起公诉。随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中,只有蔡金森被判死缓,其他三人都被判死刑。

  许金龙的代理律师赵毅认为,“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大错误,导致许金龙被错误采取羁押,且判决已经执行,严重损害了赔偿请求人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的公民有权要求赔偿。故对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错误行使职权行为,上述机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现在办案人员有没有受到处罚?

  赵毅:据我们了解是没有。

  许金龙说,他一定要对当年司法部门办错案的相关人员追责:“我主要的就是想追责,钱不钱都先放旁边,公安局,法院那些,我感觉他们都睡得很安稳啊!”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1号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比如,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等等,一共列举了7种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

  但在同时,《意见》也明确了8种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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