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斗气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李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经鉴定,乘客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上述两车损毁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29万元。
被告人杨某、李某所在单位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二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为报复泄愤,不计后果,以强行变道、故意加速,造成两公交车相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